(2016年2月26日公布,2021年10月1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委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发〔2018〕92 号)相关要求,结合机关党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精神饱满、服饰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恪尽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考勤管理和劳动纪律管理实行学校管理和机关党委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机关党委全体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积极参加由学校和本部门统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由本部门统计考勤的同志将《贵州医科大学非全勤职工汇总表》送机关党委书记审核确定后,报学校人事处。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和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请 假
第六条 事假。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事前填写《请假审批表》请事假,并得到批准。事假待遇:
1.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次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停发津补贴;连续事假超过 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4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发放,停发津补贴;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津补贴。
2.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人员,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身体有病,经医院证明需休养者,可请病假。病假待遇:
1.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 80%发放。
2.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特种病人(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婚假、产假、丧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婚假:
1.婚假: 13天。
2.婚假期间,工资、绩效和津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产假: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请、销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部门职工因病、因事、探亲、产假、婚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原则上在 OA 系统中填报,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确因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审批权限:
1.处级干部请假,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人员请假五天以内的,经机关党委办公室同意,由机关党委书记审批;五天以上的,经机关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十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未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可按下列标准处理:
(一)旷工
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又不上班者;
3.没有医院证明,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推病不上班者;
4.分配工作不服从,经教育不改,借病不上班者。
(二)迟到、早退
1小时以内者,按迟到(早退)一次处理;超过1小时者,按迟到(早退)2小时处理;超过2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七条旷工、迟到、早退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考勤员。机关党委设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管理,并根据考勤结果填报考勤登记表发放全勤奖。
第十三条 考勤执行。考勤员管理本部门的考勤和劳动纪律;具体负责考勤的登记、汇总和日常纪律的检查。
第十四条 考勤情况。月末由考勤员填写《贵州医科大学非全勤职工汇总表》,报机关党委书记审核后,次月第三个工作日前报人事处。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自查由负责考勤的人员检查当天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并及时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书记,在工作时间内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本部门领导和考勤员在执行考勤和劳动纪律中,坚持原则,表现突出者,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申 诉
第十八条 本部分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勤情况和相关处理、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党委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